为了确保校园网的安全和高效运行,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网络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与服务,是本管理条例的贯彻和实施机构。
二、信息技术中心在涉及校园网的政治安全方面,接受学校和政府有关职能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三、校园网络管理是指对学校校园网网络结构、网络用户、网络设备、网络信息及网络安全的管理。
第二章 校园网上网帐号的分配和管理
四、校园网实行实名认证上网,一人一号。上网帐号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上网帐号的分配、管理和网络故障检测等。
五、学校教职员工使用员工工号作为上网账号,经人力资源处审批同意后报信息技术中心进行开通。在校学生使用受理号作为上网账号,由校园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开通。其他外来人员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供临时账号。
六、凡拥有上网帐号的单位和部门有义务配合信息技术中心做好校园网管理的各项工作。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进行设置和使用,必须承担所应担负的网络道德规范责任。
七、任何人未经信息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盗用、挪用、转让上网帐号。
八、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根据特殊情况(如:计算机受到病毒影响、被盗用上网帐号等)对部分上网帐号进行锁定、销户等强制措施。员工离职或学生毕业后,其上网账号由信息技术中心或校园网服务中心进行销户处理。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第三章 网络设备的管理
十、网络设备管理指对接入网络的通信主干设备、公共服务器、计算机和打印机等设备的运行管理。
十一、校园网资源服务器的建立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信息建设规划统一提出并实施。所有资源服务器发布的信息或资料必须报信息技术中心审核通过。
十二、所有校园网资源服务器需要在信息技术中心建立服务器管理的档案备份(包括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密码),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检查各资源服务器中的内容。
十三、除信息技术中心外,校内其它各部门不能设立Mail服务器和WEB服务器。
十四、用户设备接入网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规划和实施。用户若将设备接入网络时,必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十五、信息技术中心对入网设备的名称、软硬件配置、接入端口和安装的软件实行统一管理,不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
第四章 网络安全管理
十六、网络安全管理指为保证网络与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的管理,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十七、网络用户必须按照所获得的权限使用网络中的信息资源,禁止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网络资源。
十八、校园网内信息服务仅限于供用户查询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十九、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备和服务的活动,例如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盗用他人帐号等。
二十、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信息系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安全保护责任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员。
二十一、各二级单位和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及计算机用户、机房的防病毒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安装系统安全补丁,安装、维护网络防病毒软件客户端等。
二十二、信息技术中心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的监督管理工作。为了及时消除信息安全隐患以及对其他计算机用户的影响,对于拒绝修补安全漏洞和启用各种信息安全工具的计算机用户,信息技术中心应及时给予警告提醒,并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对经过警告仍未改正的、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采取紧急断网处理,直至其改正为止。
二十三、在大规模病毒爆发时,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断开学校及用户网络连接。
第五章 其他
二十四、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信息技术中心有权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二十五、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